产品描述
一、高层修建装备医用电梯在国家规划规范规范中属主张性内容。如建造部1999年颁布实施的《住所规划规范》(GB 50096-1999)规则: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所,每栋楼设置电梯不该少于两台,其间宜装备一台可包容担架的电梯。在规范用语中“宜”归于主张性而非强制性用语,因而,现在在我省修建规划规划中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修建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医用电梯。
二、近几年,因为医疗救助的需求,高层修建造置医用电梯问题已引起渐渐的变多人的重视。我厅以为在高层修建内装备医用电梯有利于及时便当地救助患者,契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国际旅游岛建造要求,应予以支撑和鼓舞。鄙人一步工作中,我厅将在安排调研的基础上,最大极限地考虑高层修建造置医用电梯问题,拟定出更契合国际旅游岛建造要求的省级修建规划规划规范规范。